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章程
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章程
(依据2026年4月《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商会是由安徽省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直接投资、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其他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专业人士依法自愿结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英文名称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缩写为AHICC。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做连接企业和政府的桥梁与纽带,宣传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依法开展协调、指导、咨询、服务,倡导行业自律,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出境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致力于促进我省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商务厅所属社会组织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商务厅。
本会接受安徽省商务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职责。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保证党组织有效参与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及接收大额捐赠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理事会层面建立的临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从管理层中选定。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等有关会议。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提倡监事长由党员担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和安徽省“走出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与境外工商界及有关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合作。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走出去”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与修订,代表会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与建议。
(三)广泛收集国际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特点,及时向会员传达管理制度改革信息和市场风险预警,为会员业务开展提供咨询服务。
(四)开展同兄弟省市协会的交流合作, 加强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侨商协会、经贸园区等相关机构和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为会员搭建交流渠道。
(五)组织会员参加国外市场考察、调研、国内外展会和有关活动,开展各类培训、研讨、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单位发展国际业务、开拓国际市场。
(六)推进行业行为规范与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会员单位之间加强业务合作,协助主管部门健全行业合规机制。
(七)根据工作需要及安排,作为徽派企业国际经贸合作联盟的运营载体,支持联盟秘书处开展工作。联盟的运行管理由联盟依据其章程及相关制度自主负责。
(八) 负责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考试,并向合格者颁发《外派劳务(研修)培训合格证》。
(九) 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与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相关的其他公共服务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授权的有关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属于本会负责人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安徽省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对外经济合作研究或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
(五)守法诚信经营,申请入会时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商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据本章程规定条件,审核入会申请;
(三)经审查合格后,报商会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存在第十八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同一会员单位只能有一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但属于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外。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召开会员大会。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增补、罢免理事数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或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一般不提名距最高任职年龄不满1年的人员。会长一般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人选。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一职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不兼任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持会员大会;
(二)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定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的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提交会长办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会获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协议或政策规定的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使用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3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9月10 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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