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走出去”当有新动力(下)
持续发力
在现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具备何种观念和视野、实施何种政策,对于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既往政策和境外经贸合作区运营模式、投资合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新的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区“走出去”的可持续发展。
要长期把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创新“走出去”模式的重要平台,并进行统筹规划。
实践表明,我国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受到了多数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欢迎,促进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甚至有其他国家的企业也表达了希望一同建设合作区。入驻合作区的我国企业也普遍反响良好,东道国政府往往愿意为我国企业建设的经贸合作区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支持,包括税收、土地、金融、政府服务等多个方面的优惠和便利。与此同时,合作区起到了企业抱团协同出海、集群式“走出去”、优势互补的作用,增强了我国企业抵御和规避海外投资风险的能力。因此,我国应当继续坚持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创新政策。
在合作区建设中,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规划、协调作用。政府对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有力资金扶持,必然会激发企业的投资动机和热情,也容易出现一哄而上的非理性结果,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在设立境外合作区时,既要突出企业是园区建设的主体,又要保持政府对合作区的布局进行规划和统筹安排,避免合作区的功能定位重复。在合作区的具体地点和产业选择上,政府要充分分析和研究,选择那些与我国关系好、政治局势稳定的亚非国家和地区,同时保证该选择有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要保证境外经贸合作区的独立性、商业性。
境外经贸合作区所从事的基本上是竞争性的活动,而在区域竞争和全球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商业活动的灵活性和交易速度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在对境外经贸合作区提供服务和扶持的过程中摆正位置,由企业自主决策经营,不能管理和管制太多,使企业失去灵活性。因此,我国政府应当准确定位,赋予合作区独立的商业地位。当然,合作区主办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间的沟通。
要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在我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均有参加。国有企业的优势在于资金技术等方面实力雄厚、主业强大,易围绕某一领域构建完整的产业链。但国有企业在东道国大面积“圈地”开发,也容易引起各方面势力的顾虑和非议。笔者认为,就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而言,国家应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目前,我国部分民营企业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具备建设经贸合作区的实力和经验;有的民营企业通过外贸出口和对外投资,在个别国家长期经营,对特定国家的政经情况、社会文化、民俗风情等了解透彻,有能力在该国投资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同时,由于国内市场逐渐饱和、生产成本上升、经贸摩擦加剧,我国民营企业也具有到境外建设经贸合作区的动力。鉴于上述情况,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政策实施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和支持。
要严格审查和监督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建设和发展。
我国政府对合作区的建设给予了相当的财政补贴支持,并以现金补贴的形式一次性发放,这在一定程度上难以确保补贴资金的有效足额利用。因此,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在项目的审批阶段需要严格把关、充分论证,保证项目的合理性和盈利性,避免企业的盲目行为。要引导境外经贸合作区主办企业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确定合作区产业结构和主导方向,精准招商,打造完整产业链,提供高效的园区管理服务。要帮助企业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助推招商,引导企业把握好发展节奏。在开发企业的选择上,既要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也要考虑投资企业的产业特征和成长性以及国家的产业发展导向。项目建设实施后,还要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保证项目按照既定的计划实施。同时也要对合作区的建设给予指导,尽可能地促使项目健康稳定和成功地开展。
为了达到合作区的科学发展,合理规划,实现社会、经济、人文、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同步和谐,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化、定量化、标准化的指标体系,作为合作区建设发展的量化指标。合作区开发主办企业如果严重达不到指标要求,则不再给予后期资金,并收回前期资金。
要辅助境外经贸合作区主办企业在东道国的经营发展,增强保障性服务。
投资境外经贸合作区属于长线项目,而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产业政策、外资政策等与国内均有差异,我国政府要帮助企业了解、融入和学习,尽快适应东道国环境,并形成竞争优势,这是合作区经营成功的重要前提之一。
我国政府要在发展双边友好关系的前提下,利用外交资源在政治、外交、经济等方面加强对企业的支持。在经济日益全球化与竞争激烈化的背景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穿插着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和经济实力的博弈与平衡。政府要帮助企业积极与东道国政府协调谈判,最大限度地争取优惠条件。此外,一旦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东道国受到侵害,应该发挥政府的作用,通过各种方式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并争取做到提前预警减少损失。
合作区离不开我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协作,应推动建立合作区建设的政府间合作机制。首先在两国间签署关于建设合作区的政府间框架协议,建立两国政府间的磋商机制,为合作区的整体发展提供指导;其次是要成立由两国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合作区双边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合作区建设中遇到的诸如投资便利化等重大问题;再次是要成立合作区联合办公室,作为双边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协调处理合作区有关日常事务和具体问题。
我国政府可适时将对外援助与合作区建设结合起来。我国建设合作区的国家和地区多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地区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往往比较薄弱。我国在开展对外援助时,可适时将供水、供电、港口道路、政府办公设施、人员培训等援建项目直接置于合作区规划区范围内或相关地区,以便利和保障合作区的建设及运营。
同时,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支持政策均应适用于境外经贸合作区。如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培训和指导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培养相关人才;我国发布的投资国别指南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和便捷地了解有关东道国的风俗习惯和投资环境。此外,我国政府和商会还应加强信息引导、政策指导,提醒企业注重实施本地化等经营方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