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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吸引外资的法规和优惠政策

2012-12-14 来源:商会

    为了吸引和鼓励外国直接投资, 1993年,摩洛哥政府部分废除了有关歧视外国投资者的法律,随后制定了一系列法规,简化了申请程序、取消相关的标准和过于细节化的手续。现将摩涉及新能源领域投资的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简要介绍如下 

    一、投资法: 

    1995年11月8日通过。 

    1、投资资金和利润可以自由汇出。 

    2、除了在农业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均可以享受等同于国民的优惠待遇和保证。 

    3、以外汇形式进行的投资和获取的利润可以自由汇出,且不用取得事先的批准。 

    4、总税率35%,对于外国投资者可享受10-12%的减免。 

    5、临时进口免税待遇,用于生产目的且最终再出口的商品暂时免除关税。 

    6、股息及类似收入的所得税征收额度为10%。 

    7、摩财政部特许的投资基金,和欧洲投资银行批准的投资基金的利息及红利享受免税。 

    对进口设备、材料、工具和零配件收取最低2.5%和最高10%的关税。根据欧盟和摩洛哥签订的合作协定,自2000年3月起,来自欧盟的投资者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其进口的来自欧盟的大部分设备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投资金额大的还有附加优惠待遇。 

    二、在出口免税区的投资可以享受的优惠: 

    1、免税区的业务不受外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约束。 

    2、免税区拥有特殊的海关体系,免除所有关税;对进口、流通、消费、生产和出口的货物的附加费免征收。 

    3、在税收方面享受的优惠: 

    -2001年1月以后设立在免税区的企业免征5年的公司税,5年之后减少8.75%的公司税。 

    -免除企业注册、增加资本和购买土地的登记税和印花税。 

    -免除购买本地或进口商品的增值税。 

    -对因投资或参与投资取得的增值部分免税 。 

    -对非居民的类似收入免税。 

    -对居民类似收入减免税率7.5%。 

    -公司成立后的前15年,免除如下税种和缴费:营业税、城市税、所得税减免80%、不交纳民族团结基金会费。 

    三、在新能源领域投资享受优惠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投资者可以和摩洛哥政府签订特殊协定: 

    1、2亿迪拉姆或更多投资。 

    2、创造250个或更多的就业岗位。 

    3、在落后地区投资,其地区范围根据1998年第2/98/520号法令界定。 

    4、保证技术转让的项目。 

    5、环境保护方面有贡献的。 

    (二)特殊优惠: 

    太阳能水加热发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还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1、根据2008年财政法案,太阳能加热发电类的项目减免间接税,自20%降至14%。 

    2、太阳能面板进口关税下降至2.5%,对欧盟国家施行免关税。 

    3、太阳能水加热发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和标准可以获得认可和批准。 

    4、2010年,石油类商品进口关税自7%提高到10%,以便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 

    四、 相关贸易协定提供的优惠 

    摩洛哥寻求对外贸易自由化,以吸引外部直接投资。1993年,摩洛哥执行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7号条款规定,取消外汇兑换的限制。1994年,摩洛哥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2000年,欧盟-摩洛哥合作协定签署,因此其贸易既受世贸组织也受欧盟-摩洛哥合作协定的约束。摩洛哥和美国、埃及、突尼斯和约旦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上述协定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1、投资所享受的优惠待遇。 

    2、投资资金不会被没收,除非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是法院判决造成的特殊情况。 

    3、投资者自由选择由摩洛哥法院或国际仲裁解决分歧。 

    4、摩洛哥和多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协议建立的税类清单和存款列表,制定了相互予以行政协助的规则和不歧视的原则。 

    5、摩洛哥国内法律保护外来投资者。 

    6、投资利润可以自由汇出的规定。 

    五、投资新能源项目,可以向投资者提供帮助的单位: 

    1、摩洛哥投资和发展局(AMDI):创建于2009年,机构负责研究和吸引投资。该机构举办各种庆典、会议和研讨会,以帮助投资者了解摩的投资环境,提高决策经营能力。 

    2、能源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s Energétiques):成立于2002年,致力于促进和发展中小企业,促进摩洛哥公司的现代化,主要业务: 

    -在企业创立、发展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制定支持方案和实施技术援助。并承担应由投资企业缴纳的一部分费用(assumant une partie des coûts engagés par les entreprises)。 

    -帮助中小企业改良。 

    -促进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合作。 

    -简化投资过程中的行政、税务和法律方面的手续 

    -为中小企业在以优惠价格获得土地或房屋方面提供帮助,并承担(coûts de conditionnement des infrastructures)一部分基建的费用。 

    -收集和传播中小企业信息。 

    3、投资区域中心(Centres régionaux d’investissement)。 

    成立于2002年,在摩主要大城市设有代表处,主要作用: 

    -帮助投资者创立公司。 

    -对已有的投资项目提供发展和日常运转的帮助。 

    -在投资区域提供投资促进帮助。 

    4、摩洛哥投资委员会(Comité des Investissements)。 

    附属于总理府,主要工作是批准投资资金超过2000万欧元的项目,还可以批准投资企业获得投资法以外的额外优惠,包括完全免除关税和哈桑二世基金提供以资金入股形式的资金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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