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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工贸部规定:签署电力买卖合同后才可开工风电项目

2012-12-18 来源:商会

    越工贸部日前颁布《风电项目发展和风电买卖合同范本》通知规定。规定称称,风电项目开工必须先与购电方签署电力买卖合同,并与配电和输电单位达成对接协议。从颁发投资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投资商未对项目的主要工程开工,省人委会可研究收回项目。对于有正当理由可允许推迟进度,但不能超过投资许可证规定期限的12个月。项目竣工后,如超过运营承诺期24个月而不进行商业发电的也将收回投资许可证。该通知自2012年12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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