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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澳洲需过政府审核关

2013-02-28 来源:商会

    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外国收购和接管法》,外国实体在澳大利亚投资,除了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外,收购某些澳大利亚资产还需要通知并获得澳大利亚国库部长(财政部长)的批准。该法案由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负责执行:其在对外国投资申请评估后,向国库部长提供建议。批准或拒绝申请的最终决定则由国库部长做出,且国库部长的决定不受FIRB建议的限制。

  评估审核和做出决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必须符合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所谓国家利益的因素包括:国家安全、竞争、澳大利亚政府其它政策(包括税收和环境法规)、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投资者品行等。

  外国投资者在澳大利亚提出收购申请时,应认真考虑上述国家利益因素,并需在申请中针对每项国家利益因素提供相应的信息;同时,投资者还应做好准备,以应对FIRB可能根据这些国家利益因素提出的条件或保证。

  根据澳大利亚对外国投资的法规框架,某些外国投资提案无论金额如何均需获得国库部长的批准。其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包括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在澳大利亚的所有直接投资。私人投资则受到投资金额的限制,达到或高于政策法案中规定的相关金额限值的私人投资者的收购提案,需要获得批准(在相关限值以下的收购不需要审批)。

  根据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每年所有外国投资申请中的大部分都会获得FIRB的批准,来自澳大利亚《2010~2011年外国投资复审委员会年度报告》显示,2010~2011年共审核了10865项外国投资申请,其中只有43项被拒绝,比例不到0.4%。目前政府审核较强的趋势是在给予批准时附加一些条件或保证:2010~2011年度的外国投资申请有大约5%(5687项)是在附加条件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

  按照投资金额计算,矿产勘探与开发领域获批投资所占比例最大(占2010~2011年总批准金额的31%),预计这一领域的外国投资活动将保持强劲。农林渔业领域获批投资所占比例较小(占2010~2011年总批准金额的0.79%)。然而,随着外国投资者对这一领域兴趣的不断增大,澳大利亚政府正更为密切地关注该领域的外国投资。

  对于外国政府及相关实体的投资,澳大利亚政府审查的重点是该投资是否基于商业目的而不是外国政府政策、政治或经济战略的延伸。其原因在于,与政府相关的投资者不同于私营公司,可能有诸多动机是要以超出正常商业范畴的方式来改变市场状况(例如市场价格)。澳大利亚政府将以综合方式审核外国政府相关实体的收购提案,并在确定此类提案是否违背国家利益时考虑规避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投资者未来的企业治理安排,是否会导致其由外国政府实际或潜在控制;在提议投资中是否存在外部合伙人或者股东,如澳大利亚国内合资合作伙伴;非外国政府/实体在其中所持有的所有权权益的水平;保护澳大利亚利益免受非商业交易损害的当前安排;投资目标是否是在或继续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或其它认可交易所上市;投资的规模、重要性以及对澳大利亚经济环境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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