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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球矿业投资环境评价

2014-10-24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阅读提示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费用昂贵、风险高企,在进行风险勘查投资之前,有必要对各国的矿业投资环境进行评价,从而尽可能降低勘查开发风险。而且,全球矿业形势日新月异,矿业投资环境也随之不断变化,及时更新全球矿业投资环境评价也十分必要。

为此,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在去年发布全球矿业投资环境评价结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启动全球矿业投资环境评价项目,进一步完善了评价体系,并更新了评价结果。这不仅对矿业企业提高投资效率有所帮助,也为政府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提供参考。

背景介绍

现有矿业投资环境评价的体系和方法

所谓矿业投资环境,是指伴随着整个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直接投资过程中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概括地说,其包括影响投资活动的自然要素、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上世纪60年代末,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伯特斯托伯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了《如何分析外国投资环境》,拉开了对投资环境研究的序幕。此后,采用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进行投资环境评价,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区域吸引资金流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目前,针对国外投资环境比较主流的评价方法有:投资冷热图法(冷热图法)、投资环境评分法(等级评分法)、道氏评估法、关键因素评估法、相似度法、国家风险评级法、综合评判法和多因素分析评估法等。其中,为业内熟知的主要有三种主流评价体系:杰姆·奥托的矿业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弗雷兹研究所的年度矿业公司调查报告和比海尔·都贝尔集团的评价体系。这三种评价体系都是从不同角度,以微观视野分析宏观设问,将投资环境评价问题具体量化。

具体来看,杰姆·奥托的矿业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只是一套理论指标体系,并没有考虑数据的可得性,也没有建立可操作的评价标准。而弗雷兹和都贝尔全球矿业投资环境评价系统经过10余年的发展,都日趋完善,但两种方法均有局限性:一方面,弗雷兹研究所采取的调查问卷法,难以回避主观和随意性问题,其问卷调查的对象一半以上是勘查公司经理,难免带有片面性,其结果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西方人的价值观和视角。另一方面,都贝尔评价系统中评价的主要是政治风险,评价的国家范围也较少。其评价所依据的原始信息、评价标准是未知的,属“暗箱”操作。对企业而言,因为不知道评价的具体过程,也很难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

可以说,上述三种主流的矿业投资评价体系都体现着各自看问题的角度,这种角度不一定适用于我国的投资者。因此,选取对投资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因素,以及我国投资决策者最关心的因素,重新构建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球83个国家和地区投资环境评价结果

按照星级标准,各个星级的国家分别是:

☆☆☆☆☆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南澳大利亚州、昆士兰州、北方领地、西澳大利亚州)、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马尼托巴省、魁北克省、安大略省)、秘鲁、巴西、智利、墨西哥、美国(内华达州、加利福尼亚州)。

☆☆☆☆

俄罗斯、阿根廷、土耳其、格陵兰、印度尼西亚、南非、蒙古、伊朗、哈萨克斯坦、纳米比亚、博茨瓦纳、印度、菲律宾、委内瑞拉、芬兰。

☆☆☆

巴布亚新几内亚、刚果(金)、乌兹别克斯坦、缅甸、哥伦比亚、阿富汗、厄瓜多尔、莫桑比克、加纳、朝鲜、玻利维亚、波兰、赞比亚、尼日利亚、摩洛哥。

☆☆

越南、几内亚、阿尔及利亚、加蓬、马来西亚、柬埔寨、安哥拉、苏里南、喀麦隆、津巴布韦、危地马拉、刚果(布)、坦桑尼亚、泰国、老挝。

乌克兰、马达加斯加、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尼日尔、马里、塔吉克斯坦、牙买加、埃塞尔比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巴拿马、科特迪瓦、厄立特里亚、圭亚那、苏丹、乌干达、阿塞拜疆、冰岛、古巴、中非、马拉维、布隆迪。

这次投资环境评价选取了83个国家,基本涵盖了世界主要矿业国。而且,这些国家几乎都是我国的矿业投资国,其中1/3国家的境外投资额占到了我国境外投资总额的80%左右。

评价结果是根据最终的得分值来判定的,根据得分结果,对全球83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排序。同时把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分组,按照得分高低赋予不同的星级。得分高,星级就高,代表矿业投资环境越好。这里把矿业投资环境分为五个星级,具体如下:

矿业投资环境为五星级,代表该国资源潜力巨大,对外商矿业投资基本实行国民待遇,政局稳定,法律风险很低,公共设施完善,成本较低,有良好的收益预期。

投资环境为四星级,代表该国资源潜力较大,对外商投资有一定的门槛,政局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矿业权、矿业用地等法律风险,但是在可控的水平,公共设施比较完善,具有比较好的预期。

投资环境为三星级,代表该国资源潜力中等,在全球矿业投资环境中,准入、风险和成本处于中游水平。

投资环境为二星级,代表该国资源潜力有限,对外商投资有比较实质性的限制,矿业权、矿业用地等风险较高,不易控制;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差,未来企业矿业投资可能会涉及基础设施的投入。

投资环境为一星级,代表该国在全球矿业投资环境中处于最差的水平。资源潜力小,外商投资或有实质性的行业准入限制,或不允许控股,政治风险很高,基础设施不完善,在选择到这些国家投资时,投资者需要谨慎。

与2013年的评价结果比较,这次评价考虑到了资源潜力,所以评价结果有所不同。比如巴西、秘鲁由于资源潜力大,这次列入了五星级国家;马来西亚、冰岛虽然非资源因素的投资环境好,但资源潜力有限,这次就分别下降到二星级、一星级国家之列;俄罗斯去年被评为二星级国家,投资软环境不是很好,但由于国土面积大,资源潜力很大,这次就上升到四星级国家之列。

需要声明的是,本报告内容及观点仅代表世界矿业投资环境研究小组的意见,只作为参考,不作为海外矿业投资的直接依据。

矿业投资环境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评价体系的指标选择

考虑到矿业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关注的要点,各类要素的功能,以及全球矿业投资环境的现状,我们将影响矿业投资环境的各类要素分为资源因素与非资源因素。基于指标选择的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动态性、客观性等原则,同时充分利用其他权威机构的成熟指标,具体选择了10项指标,并分别确定各自的评价标准。

矿产资源潜力:在对一个国家进行矿业投资时,其资源潜力是首先要评价的因素,潜力大则意味着企业发现矿床的几率较高。衡量一个国家矿产潜力的指标,主要应该包括:该国矿产储量分布情况、重要成矿区带、矿床品位、矿产类型等。基于目前的研究成果以及数据的可得性,我们选取已探明的资源储量规模、世界级矿床,以及近年来是否有重大的新发现作为评价指标,同时考虑与我国矿产资源的互补性。另外,国土面积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资源潜力与国土面积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

矿业外商投资准入: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在矿业行业外商投资及矿产品出口、利润汇出上,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而且,随着近年来资源民族主义的大范围兴起,外商矿业投资准入、准出成为矿业企业“走出去”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这种准入限制分为几种类型:第一是矿种类型的限制,有些国家对外商允许投资的矿种有一定限制,本国的战略性矿产、优势矿产,是不允许外商拥有采矿权的。第二是投资规模或者矿业权类型的限制,就矿业项目而言,几乎所有国家都不允许外商拥有本国的小规模采矿权或者手工采矿权。第三是权益拥有方面的限制,一些国家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采矿项目中持有多数股份,且这种趋势近年来正在逐渐加强。第四是企业形式的准入限制,几乎所有国家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上,都允许成立法人或非法人形式的企业。但是,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要想获得矿业权,首先需要在当地注册企业。这其中,采矿阶段外商投资参股的比例限制,对于企业而言是风险最高的。

政治稳定性:政治稳定性往往是投资母国以及东道国政府都难以控制的风险因素。政治稳定性与社会安全性通常包括:国家的长期稳定性、体制的稳定性、矿产政策的连贯性与连续性、国家内部安全、是否有敌对的边界、外国投资保险的可能性等指标。目前,国际上有很多较为成熟的指标来评价国家的政治稳定性与社会安全性,包括穆迪评级、腐败指数等,为了简化研究,我们直接采用了这些国际上公认的成熟指标。

基础设施:对于矿业来说,基础设施代表着矿产品运输及加工的成本,主要涉及交通运输、电力供应、供水等情况。另外,内陆国家大宗矿产出港运输成本较高,大宗矿产主要包括铁矿、锰矿、铜矿、铝土矿、磷矿等。在许多非洲国家中,内陆国家与沿海国家相比,通常运输成本较高、经商环境较差。极端气候会增加勘查采矿的费用,并可能增加经营风险,带来技术问题。地形有时候会影响矿床开发的决策,如大多数矿山都要求有废石倾倒、尾矿存放的地方,而现实条件下可能找不到合适的场地。

矿业权因素:矿业权因素涉及成本因素和风险因素。同国家风险相比,矿业权风险属于项目风险层次,具体要考虑矿业权取得的难易程度、持有成本、转让的难易程度,同时要考虑矿业法的规范程度以及修改变化频率。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外政治和经济环境等因素,矿业立法的稳定性就全球来讲总体偏差。稳定性越高,对矿业投资环境的正面影响越大。

人力资源:外来劳工的可输入性和当地劳工的可供性对矿业投资有很大的影响。几乎所有国家对于使用当地劳动力的比例,以及对当地员工的培训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发展中国家一般对于聘用海外人士成为高层管理人员的比例限制较少,而发达国家往往对不同层次的本土人员比例有明确的要求。相对而言,聘用资源地当地员工的成本,远远高于使用国内的员工。因此,我们将我国员工准入及成本作为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用工制度。

税费水平:经营成本和税费是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所要评价的这些国家和地区,矿业税费制度基本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包括矿业在内的所有工业企业都适用的普通税制,如所得税、增值税、预扣税等;另一部分是矿业特有税费制度,如权利金、矿地租金等。具体来看,进入本世纪以后,矿产品价格进入了上升期,矿产资源国普遍认为矿产品升值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大多被矿业投资商拿走了,为此纷纷提高了权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率。较高的权利金费率增加了当地政府和国家的收入,但同时也增加了矿业投资的成本,矿业投资环境的负面影响加大。同时,公司所得税是几乎所有国家都征收的最主要的税收形式,一般按应税所得(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成本、权利金、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法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所得税税率)计征。同样,税率越高对吸引投资越不利,反之则越有利。此外,有些国家还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该税种并不是国际矿业税制中的常见税种,自1975年澳大利亚首次提出该税种以来,对其争论一直未停止过。所评价的这些国家中,有少数国家征收该项税收,如蒙古、阿尔及利亚。

环境因素:对潜在经营活动的环境要求评价,国际矿业公司是非常关心的。相比尚未制定切实合理的环境保护立法(或在标准矿产协议中有相应的规定)的国家,已制定环境立法的国家对矿业公司更具吸引力。特别是那些明确界定环境保护执行程序和法规体系的国家,对大规模投资的吸引力更大。另外,是否有环保反矿组织也是矿业公司关心的问题。这种组织影响政府决策和矿业管理体制,或对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还要注意的是,有些生态环境对矿山有很大的容纳力,而有些生态环境则极端敏感,如果环境保护的成本太高,公司就可能不在敏感的生态区进行矿产勘查开采。

地质资料的可得性:政府服务的水平如何,代表了到该国投资的企业的成本和风险,我们选择地质工作水平和地质资料服务水平两个因素。地质工作水平如何,决定了新发现的潜力,同时也决定了企业未来工作的成本。表现地质工作程度的指标,通常包括地质填图、地球物理调查和地球化学调查。而地质资料咨询服务水平,代表着到该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活动发生的咨询服务成本。为评价这些国家的地质资料服务水平,我们采用了几个指标来衡量,包括:是否提供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提供的方式、地质资料提供的内容、收费原则及收费标准等。

社会环境:矿业是一个长周期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对于社会环境的要求比较高。社会治安良好,人身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就对矿业投资有利,否则对矿业投资不利。

标准制定和指标赋值

由于矿业投资环境涉及的指标数据多为定性数据,而定量数据可得性差,所以这里所采用的方法是投资环境评分法(等级评分法)。该方法是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斯托鲍夫提出的,其对一国投资环境的一些主要因素,按对投资者重要性大小,确定不同的评分标准。再按各种因素对投资者的利害程度,确定具体评分等级。然后将分数相加,作为对该国投资环境的总体评价,分值越高投资环境越好。

首先根据各国矿业投资环境原始数据,甄别每一个指标中能够度量对矿业投资环境产生正面影响或负面影响的因素,制定出可对各国分等定级的度量标准。对不同的指标,采取五级分级方法。分数等级如下:

5=鼓励矿业投资

4=不妨碍矿业投资

3=一定程度上妨碍矿业投资

2=严重妨碍矿业投资

1=不可能吸收矿业投资

赋值越高,该项指标对投资环境有利,反之,对投资环境越不利。

其次对于那些目前有较成熟的研究结果的指标,直接予以应用,比如:国家政治稳定性,采用了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对各国的评级结果;基础设施方面,采用了世界经济论坛的基础设施指数。由于这类数据以连续数据为主,我们直接采用原数据,并进行了标准化处理。

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各国矿业投资环境情况的原始情况赋值,取得各项指标的数值后,对所有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在各项因素的分值确定上,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同因素对投资环境作用的差异,即指标的权重,它反映了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一般看法。指标的权重由专家打分法确定。资源因素中的矿产资源潜力为70分,非资源因素中的矿业外商投资准入20分,政治稳定性15分,基础设施10分,矿业权因素10分,人力资源8分,税费水平7分,环境因素5分,地质资料信息的可得性3分,社会环境2分。根据所确定的权重,最后计算总的矿业投资环境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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