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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的外商投资监管

2019-09-29 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导言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印尼”)利用外资快速增长,已成为东盟10国中最具吸引力地投资国之一,印尼外商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于2017年12月4日颁布了13号令,对于原有印尼外商投资审查制度进行了较大变更。本文根据印尼现行的政策、实践、法律法规,从程序和实体要求层面对印尼现行的外商投资监管制度进行介绍与分析。

印尼外商投资监管总体政策与实践

印尼一直青睐将外商投资作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1967年,印尼通过了《外国资本投资法》。2007年,《资本投资法》取代了1967年的《外国资本投资法》,旨在使印尼的资本投资更为现代化和精简。根据《资本投资法》的定义,“外国投资者”指的是在印尼境内进行资本投资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政府;“外国资本投资”指的是外国资本投资者在印尼境内开展业务的任何资本投资活动,无论是外商独资还是与国内资本投资者合作。但是,《资本投资法》仅涵盖印尼的外国直接投资,即在印尼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并不涉及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外国投资。印尼政府还通过所谓的负投资清单(DNI)来控制外国投资。第一个负面投资清单发布于1987年, 2016年第44号总统条例中提供了新的负面投资清单,规定了对外商关闭的业务领域清单和有条件开放投资的业务领域。负面投资清单规定了对外国和国内投资的限制和条件,例如所有权最高额、注资最低额以及不接受外国投资的商业领域等。如果一个商业领域没有被规定在负面投资清单上,那么该领域被视为对外国投资完全开放。不过,在实践中,外商投资者仍有必要与资本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和全国单一在线提交系统(OSS)机构确认其欲投资的领域是否有所限制。印尼的其他法律法规和不成文政策也涉及管制外商投资的相关内容,例如《公司法》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做了相关规定,BKPM规章规定了公司定期报告的义务,在并购和外商投资可能造成反竞争效果的时候还可能适用《不正当竞争法》。印尼在外汇管制方面规定印尼盾不能在印尼境外自由交易。在任何时候,只有少于1亿卢比的金额可以被自由带出印尼境内。BI第18/19 / PBI / 2016号条例规定,印尼商业银行不得将印尼盾转移到海外,而必须先将其转换为外币,此类转移由印尼央行控制。如果转移到海外的金额超过印尼央行规定的门槛,客户必须提供规定的文件以获得交易的批准。任何购买外币不少于25,000美元的印尼国民、法人和居民必须提供有关符合银行要求的基础交易信息。印尼法律与人权部(MOLHR)有权审查印尼的公司活动,在印尼境内发生的并购、重组、解散等都必须通知法律与人权部。BKPM和OSS共同负责监管外资公司的活动。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KPPU)负责监管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的兼并与收购行为。相关机构都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来批准或拒绝他们认为不符合印尼资本投资制度的交易。

获得印尼外商投资许可的程序

过去,要在印尼经验的外资公司需要事先获得BKPM的批准,如今要组建新的外资公司,必须完成法律与人权部要求的程序以及OSS系统要求的强制注册,还必须遵循《资本投资法》和《公司法》的程序。除非法律与人权部批准收购,否则外国股东对外资公司的所有权将不会被印尼政府认可。所有在印尼的外国投资必须通过印尼有限责任公司(PT)的形式实施。新投资者必须在注册OSS系统之前成立他们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就要求他们支付已发行和实缴的资本,然后签订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契约。一旦公司成立,它必须通过OSS网站(www.oss.go.id)在OSS系统中创建一个帐户以获得其商业识别号码,这是所有公司都需要的。如果公司受BKPM第6/2018号条例第4(2)条的约束,那么它必须通过国家投资单一窗口(NSWI)在线系统从BKPM获得特定许可。在OSS系统中注册所需的信息数据包括公司代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住址、公司的业务领域、计划资本投资额、工人雇用计划等。希望在印尼进行直接外国投资的外国公司和个人必须首先注册获得商业识别号码(NIB),从而自动获得商业许可(IU)和/或者贸易许可(IKO),但商业许可和贸易许可可能会附带后续承诺。从获得许可之日起相关部门就会对后续承诺的履行进行监督,如果外国公司和个人未能履行事后承诺,许可将会被撤销。此外,基础建设和国家发展计划商业项目等符合特定标准的外资公司还可以从BKPM获得优先业务许可处理。

印尼外商投资许可的实质评估指标

在印尼,BKPM曾经是批准或拒绝投资者投资申请的唯一机构,现在这一职权由BKPM和OSS机构共享。OSS机构负责所有业务准入要求,BKPM则监管OSS机构颁发的与外国投资相关的许可以及在OSS采用之前颁发的许可。投资者还需要对他们在印尼的投资进行自我评估。OSS机构和BKPM在发布批准之前将考虑以下事项:

(1)拟定的业务范围,是否对外国投资完全开放、有条件开放或禁止外国投资;

(2)拟定投资的法人实体形式:根据《资本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必须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每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名股东。外国投资者必须找到另一个外国投资者股东或当地股东;

(3)所需的外国投资额:外资公司的总投资额必须超过100亿卢比,可以包括25亿卢比的股权和75亿卢比的贷款资本,但不包括投资土地和建筑物。一些企业必须拥有至少1000亿卢比才能享有100%的外国所有权,比如电子商务公司;

(4)债资比率:BKPM有一项由来已久的不成文的政策,就是将外资公司限制在3:1的债资比率。采矿和基础设施等资本密集型投资允许存在例外,比如 BKPM 6/2018条例增加了一项特定条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建设和管理业务的外资公司的债资比率为4:1;

(5)每位股东持有的最低股份:每位股东必须拥有至少相当于1000万卢比的股份;

(6)其他要求; 个人或法人实体投资者的特定身份,比如需要技术部长的推荐等。

印尼外商投资许可制度的变革

OSS制度与此前BKPM制度的重要区别在于:只要提交了所有信息,所有许可证都会在申请时即刻颁发。以前,BKPM必须在批准营业许可之前审查和批准每项投资,并且在BKPM颁发营业许可后还需要获得进一步的许可。
OSS的一个关键目标是最小化要获得的许可数量,投资者只需完成申请和履行任何申请后的承诺。OSS系统加速了投资者的业务许可流程使得外商可以更快地开始经营业务。然而,尽管在提交相关数据的申请时会立即签发许可,但在许可附带了承诺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在最终许可颁发之前的截止期限内履行这些承诺。在许可最终生效之前,投资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都不能经营业务,而只能参与从事业务的初步活动,例如租赁办公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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