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行动计划对于走出去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
近年来,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飞速增长,随着“一带一路”和“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方针的指导,我国走出去企业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在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拓展海外业务的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往往需要在机遇与风险之间寻求平衡,而风险之一就是税务风险。随着全球经济和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税收问题在政治议程上占有更为重要的位置。2013年9月,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与二十国集团(G20)启动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旨在推动一揽子国际税收改革项目,并由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BEPS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2016年委托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撰写《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的应对策略研究》。该报告系统概述了BEPS行动计划发展及其对国内外税收立法的影响,介绍了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对外投资税务管理现状并提出优化建议,就BEPS行动计划对于走出去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提供了实用性和操作性强的应对措施。以下为BEPS行动计划主要概览: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存在的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BEPS行动计划是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BEPS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其中包括15项行动计划报告和一份解释性声明。BEPS的每一项行动计划都是针对现行规则或法规中的薄弱环节,就国际规则和各国国内立法的调整提出建议,以便各国协调一致地全面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这15项BEPS行动计划分别是:
第1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第2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第3项行动计划——《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第4项行动计划——《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第5项行动计划——《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第7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第8-10项行动计划——《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
第11项行动计划——《衡量和监控BEPS》
第12项行动计划——《强制披露规则》
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
第14项行动计划——《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第15项行动计划——《制定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协议》
在这十五项行动计划中,除了第1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的解决方案就增值税问题提出建议外,其余14项行动计划主要涉及所得税。
BEPS最终报告的15项行动计划成果中包含的建议反映出参与国所达成的共识,可根据其约束性大体分为三个类别:最低标准(“agreed minimum standards”)、强化标准(“reinforce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和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未归类至上述三类的产出成果也包括第1项行动计划、第11项行动计划和第15项行动计划的分析报告。在与BEPS最终报告一并发布的解释性声明中, 经合组织描述了在采纳不同类型的建议时各参与国所作承诺的性质。
?最低标准:OECD和G20的所有成员国承诺一致落实施行最低标准的行动计划包括第6、13和14项行动计划。由于某些国家对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的不作为,可能对其他国家带来负面影响(包括对于竞争力的负面效应),参与国针对这些行动计划商定了最低标准,并同意就择协避税、争议解决、有害税收实践标准的应用以及国别报告要求的实施方面的最低标准接受针对性的监督。因此,归类为最低标准的行动计划约束性最强。
? 强化标准(修订现有的国际规则):对于BEPS第7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和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现行的经合组织范本/指南(即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和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2010)第9条)已经重新进行了修订并将得以实施。然而经合组织指出,并不是所有BEPS参与国都认同税收协定/安排或转让定价的基本标准。
?最佳实践:对于基于最佳实践的行动指南(包括第2、3、4和12项行动计划),参与BEPS项目的各个国家已同意采取总体一致的税收政策方向,但是各国可自由评估各项行动计划中最适合各国当前税制和税务竞争力战略的实施措施,并从中作出选择。因此,归类为最佳实践的行动计划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相对较低。但是,预计各国实施措施将逐步趋同,届时经合组织再考虑是否在将来把这类措施设为最低标准。
自BEPS行动计划2013年启动开始,中国就以合作伙伴的身份参与其中,在积极推动BEPS行动计划进程的基础上,还高度重视BEPS成果在国内层面的转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2013年9月,中国以OECD合作伙伴的身份参与BEPS项目,国家税务总局被选为G20/OECD BEPS项目组指导组成员以及数字经济工作组副主席。
? 201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一套全面打击非居民避税和滥用税收协定/安排的一般反避税机制;随后在2015年2月和3月分别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和《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等强化反避税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2015年5月,我国与智利签署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中加入了反税收协定滥用条款。
? 201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同时,在很多方面体现了BEPS行动计划的建议。
? 2015年10月,BEPS项目全部15项产出成果一经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召开BEPS项目2015年成果宣讲会,指出BEPS中国落地计划将主要包括改革中国的国际税收管理格局、统一全国风险应对机制、进行BEPS成果国内法的转化以及进一步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
? 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与OECD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在中国实施多边税务中心多边税务项目的谅解备忘录》以及《2016—2018年合作谅解备忘录》三个重大的里程碑式合作项目。
? 2016年5月,第十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大会在北京召开,在大会期间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合作协议。
? 2016年6月,为响应BEPS第15项行动计划,国家税务总局于发布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
? 2016年10月,为响应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就相关问题征询意见,标志着中国即将遵循OECD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 将实施以统一报告标准(CRS)为内容的自动情报交换(AEOI)行动计划;
? 使用国别报告(CbC)和自动信息交换(AEOI)数据的行动计划,并将继续开发工具以保证对CbC和CRS数据的有效利用。
? 将设计并一致通过统一的传输系统(CTS)来进行双边信息交换。CTS是一个安全连接全球税务部门的双边信息交换系统,每次传输都将依托先进的行业加密标准进行以确保数据安全。预计该系统将于2017年9月投入运行并完成首次CRS信息交换。
? 通过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进行沟通交流。JITSIC是税务官员通过协作行动应对全球税收遵从风险的组织,它既是打击国际避税和离岸逃税的重要工具,也为税务部门开展跨境税收遵从和执法行动提供灵活的工作机制。
BEPS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现行的税务政策以及数据和IT基础架构都给予了新的挑战:
战略层面:
?运营模式:集团总部是否能对全球关键问题了如指掌
? 品牌和声誉:税务风险导致媒体的负面报导
? 内部治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四处救火”转变为“运筹帷幄”
?拟开展业务和布局地区的税制影响:税务风险是否超过潜在业务收益
数据和IT:
?全新信息披露要求,使税务信息系统的需要更迫切:
? 不仅限于公司法人,集团内非上市公司、信托等均被涵盖
? 不仅限于税务信息,还涉及很多敏感业务信息
? 要求披露的体系及制度在集团内可能尚未建立
?税务科技与业务开展方式相融合,全面管控税务风险
首先,由于BEPS行动计划正在不断地更新和补充,中国走出去企业应持续关注各国的BEPS行动计划实施,同时着手检查自身的情况,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充分了解投资国的税务合规性要求。通过对自身整体税务管理的评估,走出去企业能够发现增强合规性管理的空间,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力。
其次,企业应建立全面的海外税务团队。该团队应由拥有不同税务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同时应当具有良好的语言水平、坚实的国际税务知识,并积极通过不同渠道了解和熟悉最新的国际税务发展情况。中国企业应尽快招募和培养内部的海外税务管理团队,这将有利于企业在海外税务管理中处于主动的位置。
此外,中国走出去企业可以从加强税务管理的工作流程和集团成员管理两方面建立全面的税务管理体系,并且可以根据中国与所投资国的政治商业环境,从内部的战略、运营、管控角度结合外部的法律、经济以及产业环境,选择其适用的税务管理模式。在中国走出去企业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工作模式后,还可以进一步着手借鉴先进跨国公司的经验建立全球纳税管理信息申报体系。
G20和OECD国家一致同意尽快构建后BEPS时代包容性工作架构,吸纳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并为其提供帮助,扩大BEPS成果落实的范围并使其发挥更大作用。展望未来,BEPS行动计划对纳税人的中长期影响将体现在以下方面:
? 纳税人需要持续性的观察和追踪相应税收法规的修改和更新;
? 纳税人将面对更多的跨国税务争议和税务稽查;
? 转让定价及相关的税收争议将日趋复杂化。纳税人需要更为主动地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
?更为严格的信息透明化与申报要求;
? 主管税务机关将更加重视交易的经济实质以及交易的流向;
? 对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性将设定更多的限制,避税交易行为将持续受到监管;
? 纳税人将被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同时知识产权的相关交易将会受到更仔细的审查;
? 纳税人的合规性成本将提高,需要更多的资源来管理税务风险与税务争议。
我们建议中国走出去企业可通过以下网站获取有关BEPS行动计划的最新信息:
? OECD官网,OECD将在其官网上发布BEPS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
http://www.oecd.org/tax/beps-2015-final-reports.htm
?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中文版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24/c1836574/content.html
? 安永BEPS数据库,安永将实时追踪BEPS的最新进展并将相关更新在数据库中发布
http://www.ey.com/gl/en/services/tax/oecd-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project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安永中国